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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宣传标语

1、贯彻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推进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2、《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3、科学规划、民主决策、依法管理、公众参与!

4、严格执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保障城市规划依法实施!

5、贯彻执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推动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6、贯彻执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树立科学发展观,规范土地利用。

7、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

8、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9、切实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保障城市规划严格依法实施。

10、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公众参与制度(规划草案公示制度、规划方案公告制度)。

11、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12、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13、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14、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除条例规定的情形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手续。

15、严重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对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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