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方性法规。其确立的规划委员会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变更规划须经法定程序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等将规划的审批、调整权与执行权适度分离,是对广东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重大创新和完善,大大提高了规划的社会透明度,为实现规划决策公开化和民主化、科学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六章、31条,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方性法规。尽管在此之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控规的编制内容、审批程序和法律地位等作了相关的说明,但并不系统,法律责任也不明确。《条例》的出台是城市规划制度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监督和依法推进城市规划的重大举措,是广东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创新和完善。为了配合《条例》的实施,还出台和即将出台三个配套的文件:《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公开指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技术规范》。
二、《条例》制度创新体现在规划的审批权、调整权和执行权适度分离
《条例》对城市规划制度创新主要体现在实现了规划的审批权、调整权和执行权适度分离,提高了城市规划决策、执行、监督过程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在城市规划制度建设方面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制度、变更规划须经法定程序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一)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
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城市规划委员会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委员组成不仅包括政府和职能部门的代表,还包括专家和市民代表,因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客观上提高了规划决策过程的广泛性参与,而非仅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政府独立决定的。
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在此之前国内一些城市已经进行了探索,但由于其法律地位和职责难以明确,所以往往成为一种形式,难以真正起到对城市规划起到审议和监督的作用。《条例》的出台明确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调整、审批必须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配套文件《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将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明确为包括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上层次规划如: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专项规划等,以及审议城市重大项目的选址等。
(二)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制度
《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并对公众参与的时间和地点作了规定和指引。第十四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意见。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在媒体和网站上公示。
在此之前,国内一些城市的规划编制和规划行政主管单位也进行了规划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的实践,但主要是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规划行政决策的公开性,并未真正起到公众意见对规划决策的参与。《条例》配套文件《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公开指引》对规划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程序及对反馈意见的处理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公众可以查询相关信息并提交意见,重大异议还将通过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
因此,对于城市建设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规划信息公开直接知道地块开发的控制要求,而对于市民来说不仅可以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过的详细规划提交意见来参与规划审议,而且对关乎自身利益的规划,如住宅周边的道路交通、配套设施、绿地等规划情况,提出自身的意见,特别是对影响住宅环境的现状情况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或对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市民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作为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规划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变更规划须经法定程序制度
控制详细规划一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的调整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提高了控制详细规划的法定性和权威性,将严格遏制违规和违法建设现象。《条例》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作出了明确法律责任。《条例》不仅是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了严格的规定,更强调对政府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决策和行为的规范和监督,这是《条例》不同于以往相关规定的地方。
因此,城市建设的投资者应认识到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的地块开发设计条件是基本确定的,特别是经过拍卖获得的开发土地,其规划设计条件是严格控制调整的。对于市民来讲,已经批准通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基本代表了未来城市建设的蓝图,特别是可以预见自己居住地附近未来的建设状况。
(四)监督检查制度
《条例》为了严格规划决策、实施和监督权的合法施行,还具体规定了对规划执行实施的监督检查,规定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控制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
(五)明确市民权利
1、市民参与权
为了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条例》明确规定市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审议和审批:①作为城市规划委员会公众代表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审议; 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后的草案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阶段提交和发表意见,以利于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2、市民知情权
对于广大市民比较关心的规划知情权问题, 《条例》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的权利。
3、市民举报权
为了保证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行为举报的及时处理, 《条例》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人。
4、法律保障
为了保障市民充分享受上述权利,《条例》对城市行政主管部门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作出了严格规定:除了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外,还将依法追究该部门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知识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根据不同的需要、任务、目标和深度要求,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种类型。
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上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下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执行将直接影响建设的效果和城市的面貌。
(一)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限,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
(四)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
规定性指标为以下各项:
(一)用地性质:规划用地的使用功能,可根据用地分类标准小类进行标注。
(二)用地面积:规划地块划定的面积。
(三)建筑密度:即规划地块内各类建筑基底占地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它是反映建筑用地经济性的主要指标之一。计算公式为:
建筑密度= 建筑基底总面积÷建筑用地总面积。
(四)建筑控制高度:即由室外明沟面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五)建筑红线后退距离:即建筑最外边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六)容积率:即规划地块内各类建筑总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
容积率是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容积率以公式表示如下:
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 建筑用地面积。
(七)绿地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规划地块面积的比率。绿地率是反映城市绿化水平的基本指标之一。
(八)交通出入口方位:规划地块内允许设置机动车和行人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
(九)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停车泊位指地块内应配置的停车车位数。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包括:居住区服务设施(中小学、托幼、居住区级公建),环卫设施(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电力设施(配电站、所),电信设施(电话局、邮政局),燃气设施(煤气调压站)等。
指导性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
- 人口容量:即规划地块内部每公顷用地的居住人口数。
- 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
- 其他环境要求。
-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一旦编制好并通过相应的法定程序审批后,即形成为法定文件。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管理,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后即开展修建性详规和单体建筑设计及环境设计。由于整个开发和建设的过程较长,一定要进行跟踪管理,不允许任意修改规划,避免改变使用性质、加建、加层等违章现象出现。建设项目完成后要进行规划验收,不仅要核对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还要对配套建设、绿化环境、停车位、道路、管线等设施的各项指标进行核实,达标后才能予以验收投入使用。